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05 23:51

1. 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2. 信用证的风险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3. 信用证风险的介绍

信用证风险是指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条件苛刻,难以达到或开证行规模小、信誉差,不按国际惯例操作等 ,致使出口商难以履约,或者履约后不能及时安全收汇。

信用证风险的介绍

4. 信用证的各类及法律风险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及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在UCP500中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性质,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在UCP600中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者提供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 证。对于卖方来说,可能因为开证行是一家你不熟悉的国外小银行,这家银行与买方关系不一般,或者可能受到尚未所知的外汇管制的限制,因此,希望有另外一家银行、最好是由卖方当地银行给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再加以保证(保兑)。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经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有保兑行兑付的保证。对于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是有利的。
开证行要求通知行或第三家保兑行的邀请或授权,常见的措辞有:
①We authorized to add your confirmation.
②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and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③We have requested forwarding bank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保兑行同意保兑的措辞常见的有:
①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s draw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ified will be dully honored by us at our counter on or before
②At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 we confirm their credit and also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ly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非保兑信用证中,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由 开证行单独负责付款。非保兑信用证一般通过卖方国家的银行通知给卖方,并且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通常也是提交给这家银行以求得到最终付款。但是,最终的付款责任依旧由买方承担。通常在与发达国家的一家荣膺评估的开证行打交道时,大部分卖方很可能接受这种非保兑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支付工具。如果对开证行及其资信状况有疑问,可以通过本地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立即、终局性、无追索权的付款。即期 
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2)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①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bank.(or)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advising bank.
②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C,we wi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否必须提交汇票,是划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主要标志。
①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仅凭受益人提示的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于信用证到期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开立汇票。在实务中,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汇票,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注意,此种汇票不宜贴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确定付款日的常见表述有:
A.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sight) 
B.装运日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B/L date)or(××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属于延期、金主理性、无追参权的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银行。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A.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 (or)××days after B/L date with ××bank.
B.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t maturity agains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②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属远期信用证,均是在交单以后某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承兑信用证有汇票,必须有一个承兑的过程。承兑后,承兑行即承担不可推卸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经承兑的汇票受益人便可去贴现,获得资金周转。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没有上述要求或规定,即使因开证申请人坚持,开证行允许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此种汇票也很难在贴现市场中获得融资。 
承兑信用证一般必须要求提供远期汇票,而承兑人,即日后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亦可以是信用证中指定的使用该证的银行。付款日系汇票承兑日后某一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性质属终局性、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兑后承兑行可确定并注明付款日;如向开证行电索,电报费由开证行承担;若议付行收到承兑电后又要求寄回全套已承兑汇票,则承兑行有权拒绝。
承兑信用证常用的措辞有: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days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bank. B.(Undertaking clause)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to drawee bank and duly honoured on maturity.
③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付给受益人。议付是汇票流通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保兑行议付,否则议付银行对其议付行为可保留追索权。(如果汇票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为止。)议付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限制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bank)和指定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bank)。 
自由议付信用证亦称公开议付或流通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的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尽管自由议付信用证规定任何银行议付,但指的是到期地点的任何银行。如果选择非到期地点的银行交单,则该银行为受益人的交单行,并且在该信用证有效期之前,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开证行。
指定议付与限制议付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特定某一被授权银行的议付。不同点是两者的开证银行开立的动机不同,即指定议付是为了便于受益人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开证银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为被限制的银行招揽业务,被限制银行通常为开证行的代理行。
议付一般需要汇票,汇票主要作用是开证行的支付凭证,是己履约的凭据,能维护双方利益。有些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要汇票的主要原因是为节省开具汇票而支付的印花税, 所以,以发票或收据替代汇票,将汇票中应具备的要素均在发票或收据上显示。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受益人是否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现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最终供货方)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经常被中间商当作融资工具使用。
6.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票到期时如被国才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该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2)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3)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8.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
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许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使其立即将货款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用证。有此种信用证能使出口 商尽快收到货款。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写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红条款"这个名字。
10.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即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1.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12.当地信用证
当地信用证(Local L/C)又称本当地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开证行与受益人都在同一国家的信用证。当地信用证一般作为转开信用证之用。
13.备用信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的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具备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的文件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行业务中。
14.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之所以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是因为信用证中授权预付货款的条款传统上用红墨水书写。在.红条款信用证里,有一个特殊条款授权保兑银行在受益人(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之前,优先向受益人支付。在这类信用证中,买方实际上给卖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15.SWIFT信用证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协会己有10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业务。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MT700, MT701代号。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SWIFT规定,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 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UCP600条款约束。所以通过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等于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 自动化的通讯业务,队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5.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6.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防范1.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2.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4.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一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5.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风险防范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银行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据以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所谓审查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实地调查。防止开证申请人以虚假的资信文件对银行进行欺诈。另外,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单据做假行为。2.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开立信用证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可能遭到的损失。因此。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银行业务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后。抵(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对于不要求进行登记的抵(质)押物。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质)押合同不进行登记。银行可能承担抵(质)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导致抵(质)押失去意义。

7. 信用证付款风险有哪些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信用证付款风险有哪些

8. 信用证风险防范的介绍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 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