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2024-05-05 22:59

1.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信用证的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达成;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人办理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不是对外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造成拒付,进口人还须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业信用保证之外的银行信用保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出口人、进口人、银行等当事人都有好处。
  1.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向指定银行提交清结、齐全、完整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装运之前和装运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向银行融通资金。
  2.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或不交保证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还可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使用,汇票到期再向银行付款。进口人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控制出口人交货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保证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当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汇票和单据之时,银行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又加上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保证金,对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银行可以获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利息和押汇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等。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独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2.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这道论述你这么答:
首先,什么事信用证,信用证的分类,利与弊(书本上长篇大论多的是,拼命抄吧)
其次发表点自己的见解,如下:
在信用证出现之前,国际贸易凭的是商业信誉,即买家或卖家的信誉,比如预付货款,那么卖家是否交货,全凭卖家的信誉——卖家如果信誉好,那么没有问题,卖家按时交货;如果卖家信誉不好,则就有可能不交货,乃至卷款走人。如果是货到付款,或交货付款,那么买家是否付款,全凭买家的信誉——如果买家信誉好,则货到付款,或单到付款;如果买家信誉不好,那么货到或单到,买家就是不付款,则卖家毫无收款的保障。
那么,为了解决既能保证买家收到货物,又能保证卖家收到货款这个问题,商人们发明了“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即引入银行信誉——由银行出面以银行自己的信誉做担保,即只要卖方(受益人)按时交货,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

3.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4. 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对于出口商(受益人)来说,因为信用证引入了开证行的信誉,即用开证行的信誉替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誉——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不管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如何,即便是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倒闭了,开证行也要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说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这就是银行信誉替代商业信誉的优势,也是信用证被广泛应用的原因。

对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来说,因为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出口商(受益人)实际交货,并提交了包括货权凭证在内的规定的单据,即付款时货权同时被移交,因此不用担心付款后出口商不交货,或者没有拿到货权之虞。

因为上述原因,信用证实质上是对买卖双方都较为公平、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对大金额的交易,或买卖双方都有所顾虑的交易尤为适合,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题外话: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操作需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一些人因为不谙信用证的特点,不研究信用证的操作规律,结果往往造成交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被开证行拒付而造成损失——这是不按信用证的规定操作,或不知道如何操作所致。因为信用证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就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比如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这就是未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比如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就是交单不符。而这两种情况是受益人操作不当所致,本不应该发生而发生,因此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这不是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有问题,而是受益人自己操作不当的问题。

因此,一些人就抱怨说信用证结算或支付如何有风险,殊不知这些风险本可以不发生,而这些风险的发生本来就是操作者自己操作不当才发生,怎么能怪信用证不好用?不从自身找原因,不去总结造成拒付的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今后不在犯同样的错误,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那么怎么能够不连续碰壁,又怎么能够进步呢?用咱们百姓们的一句俗话,这叫做“拉不出巴巴赖茅房”。

其实就是所谓的“难者不会,会者不难”而已,那么为什么不会还不学?学会后又有何难?!

5.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中国国内贸易交易的发展前景

信用证结算方式多用于国际贸易中,因为主要单据的规范和普遍认同。而在中国国内贸易交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困难的是规定哪些单据作为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尤其是运输单据,或交接货物的单据,以及与单据相关的货权问题,即货物归属的风险问题。
 
由于这个因素,所以国内贸易利用信用证的前景,起码在相关的法律和运输单据及其它单据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之前,被广泛使用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健全和规范,信用证结算在国内贸易中还是可以发展起来的。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中国国内贸易交易的发展前景

6. 求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什么?

  信用证本身就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一种。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letter of credit,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2)信用证风险的表现:
  ①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③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④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首先,银行审单只要“单单一直,单证一致”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而不管实际货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其次,如果单证可能完全做到一致,就会出现单据不符。对于单据不符包括两种情况,UCP600 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无关紧要的不符;二是名符其实的不符。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却可以视为相符的不符点,这种不符点单据仍可为银行所接受。名符其实的不符,即构成可以拒收拒付的单证不符。包括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不符合 UCP600 的规定;单据之间相互矛盾三种情况。该类型不符点单据的后果是开证行解除了单证相符条件下的付款责任,将银行信用证转为商业信用证,也就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

7. 如何应对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对于你提的这个问题我用我曾将给企业讲课的一篇讲义来给你做一个回答,供商榷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进口商信誉和贸易背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第一次与客户打交道时,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状况、付款记录、动态经营情况、货物市场行情等。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或供货策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另外,对不同地区的客户,要区别对待。如欧、美、日、澳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较好;而对南美、非洲、中东、原苏东地区是高风险地区,要特别注意企业的信誉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争取由一流银行开证。选择信誉较好的开证行,最佳选择应以当地的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特别是全球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因为一流的开证行有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在不符点的认同方面,能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公正的把握,而不是像一些银行完全听从开证申请人采用鸡蛋里挑骨头的方法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赎单;二是即使遇到开证申请人提出种种理由不肯付款赎单,开证行认为理由不充分,审单无误的情况下,一流银行也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信誉的角度出发,拒绝开证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所怀疑,可要求开证行请另一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3.选择正规的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在选择船公司与货运代理时,要选择大的、正规的公司,例如中运,这些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并能及时检测到货物的流向与动态,可以使出口方在进口方无理拒付货款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可以有效避免船公司与进口商合伙诈骗,或者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另外,要时刻关注出口货物的流向与动论态,不要以为货物装运后就万无一失,一味只关注议付货款。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5.认真缮制单据。严格认真根据信用证、合同缮制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由于任何不符点都可能被拒付,特别当遇到百般挑剔的客户时,我们更应该认真细致地制做单据,确保百分之百正确,争取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在制作单据之前,先要收齐各项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核对,例如:检查装运数量是否为信用证规定出运的数量相符,这些资料是制作单据的基础,基础资料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整套单据的准确性。如果在制作单据过程中,存在不清楚、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经验的单证人员或专家寻求意见,确保正确无误后再填写相关内容。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员最好自审一遍,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如果事后别人发现再更改,可能已影响了其他单证。 
  6.认真审核单证。争取尽早制做好一整套单据,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核单据,另外在审核要求提交单据时,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看一下各单据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单据信息是否正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缺失等等。最好是采用“纵横审单法”审核,纵审是以信用证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证相符;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特别当市价下跌时,开证行的审单积极性很高,而且非常严格,有时大小写字母不一,甚至于一个标点的不同也会成为拒付的理由,这时更要加倍小心地审核自己的单据。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及时修改,不要以为小错误无关紧要,也不要存在饶幸心理,认为进口方是老客户、老关系,以往客户接受了不符点,以后仍能接受,大不了密切协作被扣去几十美元的不符点费。这种错误的思想,往往会使自己在出口收汇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特别检查是否有“软条款”。 
  7.慎重对待信用证的修改。有些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遇到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如果信用证不符合同,不提出异议便是同意外商修改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提出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以免后患无穷。最后,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现信用证中有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8.按时交单。制做好的单据,一定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单据,不要晚于发货后21天或者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时间,一旦过期交单,出口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迅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也不是万能的,信用证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它的性能就能披荆斩棘,利剑为我所用,但不熟悉它,不但不能为我所用,相反处处受它的掣肘,甚至成为伤已的利刃。虽然采用信用证能减少收回货款的风险,但信用证仍然有拒付的可能。要避免或减少由此而形成的损失,最重要是做到慎重选择贸易伙伴,熟悉信用证业务流程,认真审核单证,正确制做单证。作为出口商要避免提交名符其实的不符点单据,在信用证没有生效前不要轻易出运等等。出现信用证遭拒付时,应认真分析和判断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妥善处理。文大全网

如何应对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8. 如何应对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对于你提的这个问题我用我曾将给企业讲课的一篇讲义来给你做一个回答,供商榷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进口商信誉和贸易背景。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第一次与客户打交道时,要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状况、付款记录、动态经营情况、货物市场行情等。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或供货策略,获取最大的利润,从而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另外,对不同地区的客户,要区别对待。如欧、美、日、澳地区的客户,一般而言,资信较好;而对南美、非洲、中东、原苏东地区是高风险地区,要特别注意企业的信誉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充分了解开证行的信誉,争取由一流银行开证。选择信誉较好的开证行,最佳选择应以当地的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特别是全球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因为一流的开证行有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在不符点的认同方面,能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公正的把握,而不是像一些银行完全听从开证申请人采用鸡蛋里挑骨头的方法提出不符点,拒绝付款赎单;二是即使遇到开证申请人提出种种理由不肯付款赎单,开证行认为理由不充分,审单无误的情况下,一流银行也会从维护自身形象和信誉的角度出发,拒绝开证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承担其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信用有所怀疑,可要求开证行请另一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3.选择正规的船公司与货运代理。在选择船公司与货运代理时,要选择大的、正规的公司,例如中运,这些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并能及时检测到货物的流向与动态,可以使出口方在进口方无理拒付货款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可以有效避免船公司与进口商合伙诈骗,或者船公司破产的风险。另外,要时刻关注出口货物的流向与动论态,不要以为货物装运后就万无一失,一味只关注议付货款。 
  4.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5.认真缮制单据。严格认真根据信用证、合同缮制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由于任何不符点都可能被拒付,特别当遇到百般挑剔的客户时,我们更应该认真细致地制做单据,确保百分之百正确,争取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在制作单据之前,先要收齐各项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核对,例如:检查装运数量是否为信用证规定出运的数量相符,这些资料是制作单据的基础,基础资料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整套单据的准确性。如果在制作单据过程中,存在不清楚、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经验的单证人员或专家寻求意见,确保正确无误后再填写相关内容。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员最好自审一遍,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如果事后别人发现再更改,可能已影响了其他单证。 
  6.认真审核单证。争取尽早制做好一整套单据,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认真审核单据,另外在审核要求提交单据时,要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审查,看一下各单据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单据信息是否正确;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否缺失等等。最好是采用“纵横审单法”审核,纵审是以信用证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证相符;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进行审核,做到“单单一致”。特别当市价下跌时,开证行的审单积极性很高,而且非常严格,有时大小写字母不一,甚至于一个标点的不同也会成为拒付的理由,这时更要加倍小心地审核自己的单据。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及时修改,不要以为小错误无关紧要,也不要存在饶幸心理,认为进口方是老客户、老关系,以往客户接受了不符点,以后仍能接受,大不了密切协作被扣去几十美元的不符点费。这种错误的思想,往往会使自己在出口收汇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时,特别检查是否有“软条款”。 
  7.慎重对待信用证的修改。有些外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中方作为卖方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但也有一些外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遇到上述困境,企业应格外注意:如果信用证不符合同,不提出异议便是同意外商修改合同。因此,企业必须提出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以免后患无穷。最后,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现信用证中有无法执行的条款,应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 
  8.按时交单。制做好的单据,一定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单据,不要晚于发货后21天或者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交单时间,一旦过期交单,出口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迅速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结算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出口企业也不是万能的,信用证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它的性能就能披荆斩棘,利剑为我所用,但不熟悉它,不但不能为我所用,相反处处受它的掣肘,甚至成为伤已的利刃。虽然采用信用证能减少收回货款的风险,但信用证仍然有拒付的可能。要避免或减少由此而形成的损失,最重要是做到慎重选择贸易伙伴,熟悉信用证业务流程,认真审核单证,正确制做单证。作为出口商要避免提交名符其实的不符点单据,在信用证没有生效前不要轻易出运等等。出现信用证遭拒付时,应认真分析和判断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妥善处理。文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