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社会保险与城镇户口有何不同

2024-05-19 02:07

1. 农村户口社会保险与城镇户口有何不同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缴纳社会保险,农村户籍的只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也和农村一样,没有工作的,只能参加当地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和农村户籍是一样的,但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就不同了,农村户籍是不能参加的,除非去外地打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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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社会保险与城镇户口有何不同

2.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社保上有什么区别?

如果当事人不是农村户口,就不能享受本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相对来说容易,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限制很多。

3.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社保区别。

如果当事人不是农村户口,就不能享受本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相对来说容易,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限制很多。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社保区别。

4. 城镇户口社保和农村户口社保有什么不同?

第一:在同一城市,经由工作单位办理社保参保,社保待遇是一样的,只是农村户口的职工,失业保险不用个人缴纳基数的1%,也就是说,交钱比城市户口的人少一点。 

第二:农村户口的社保中间不想买了可以全退,而城镇户口的全退不了,只能退一部份.
区别还有:城镇户口可以自己缴纳社保,但农村户口不行,必须由单位办理缴纳。广州钰弘博解答

5.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交保险有什么不同?

如果当事人不是农村户口,就不能享受本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相对来说容易,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限制很多。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交保险有什么不同?

6. 社会保险中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缴费和待遇有什么区别?

在单位参保缴费的话,有些地方养老保险也区分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目前,我们这里是区分的,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情况.提供我所在地区的缴纳标准供你参考: 
城镇户口是单位缴纳20%,个人8%;(若没有区分,则都是这个标准) 
农村户口是单位缴纳10%,个人5%. 
失业保险是有区别的: 
城镇户口是单位缴纳2%,个人1%; 
农村户口是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纳. 
医疗保险也有区别: 
城镇户口是基本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大额医疗是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2元; 
农村户口是基本医疗单位缴纳社平工资的1.4%,个人不缴纳;大额医疗是单位缴纳社平工资的0.1%,个人缴5元. 
工伤和生育都是单位缴纳.不存在差异

7.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缴纳的保险有区别吗?

一、如果有工作单位,不分户口性质,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缴费。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为基数的8%,医疗为基数的2%。失业为1%,工伤、生育险个人不缴费。
二、如果没工作,城镇户口可凭户口本、身份证,带照片参自由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老保险缴费分档次缴纳。一般基数分三档, 是社平工资的60%、70%和100%三个档次,缴费额为基数的20%,医疗按基数的5%或7%二个档次缴纳。
三、如果没工作,农村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按100.200.300.400.500五个档次选择缴纳。医疗按每年固定数额缴纳,各地固定数不一样,一般都30至50元不等。
四、养老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享受退休待遇。城保多,农保少。
五、医疗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城保报的比例为90%,新农合为60%.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缴纳的保险有区别吗?

8. 农村户口社会保险与城镇户口有何不同?哪一种待遇好?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0%计缴;农民工个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5%计缴。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月征收计划,按月征收农民工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4%。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比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产生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主要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中,按农民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待国家确定跨省(区、市)转移办法后,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农民工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的,将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协商一致(即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机制达成一致)的,也可自本办法实施后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取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转为本市城镇户口或回到农村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办法及待遇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或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养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的,但是你妈妈本来就是重庆市本市农村户口,也不用转啊!~
  现在她已经缴多久了?如果在55岁前没有交够15年也是不能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