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收汇时常用的汇票是

2024-05-06 00:38

1. 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收汇时常用的汇票是

  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收汇时常用的汇票是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 ,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载明即期付款、见票即付或提示付款以及未载明付款日的汇票。逾期后再经承兑或背书的汇票,对该种承兑人或背书人而言,应视为即期汇票。

进出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收汇时常用的汇票是

2. 论述信用证方式下的核算—进口与出口

进口单位和国外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条件,填具“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并连同有关批件、证明一同交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自身情况,酌情收取保证金,并选择信誉高、资本实力雄厚和经营能力强的国外银行作为代理行,签发信用证。信用证采用套写格式,一式数份。第一联为正本,其余各联均为副本。第一联、第二联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转交国外出口商,第三联由开证行作信用证额度统计卡,第四联、第五联交进口单位,通知进口单位信用证已签发,其他数联代替凭证及信用证留底账卡等。

随着信用证的签发,银行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不论即期还是远期信用证,银行均对此办理相应的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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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开出信用证(外币)

“应收开出信用证”属资产类科目,凡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而对外签发信用证后,用此科目核算,它反映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拥有收取信用证所表明款项的权益。

“开出信用证”属负债类科目,凡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而对外签发信用证后,用此科目核算,它反映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了保证付款的责任。

以上两科目为对转科目。为考核开证总量,更好地安排付款外汇资金头寸,科目数据必须保证准确。

(二)修改信用证的核算

信用证开出后,如因情况变化,进口单位提出修改信用证,银行应予同意,但需协助审核,如审核申请修改的信用证号码,修改后的条款等;然后将修改条款,通知国外代理行或联行,转送国外出口商。如国外出口商要求修改原信用证,经进口商同意后,也可修改,并将修改内容分别与进出口双方及代理行联系,其修改后的增减金额,应通过上述“应收开出信用证”和“开出信用证”科目调整,并在信用证留底账卡上加以批注。

如修改增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增加额)
 贷:开出信用证(外币,增加额)

如修改减额,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外币,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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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减少额)

(三)审单与付款的核算

银行收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单位,经审核确认付款后,由银行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办理付款或承兑,并对进口单位办理结汇。

信用证付款方式,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支付方式,又分为单到国内审单付款、国外审单主动借记、国外审单电报索汇等数种。

1.即期付款信用证。

(1)国内审单付款。国内审单付款即银行接到国外代理行寄来单据后,立即送交进口单位审核,并约定进口单位应于3日内通知银行对外结汇付款或提出拒付理由办理拒付。银行在进口单位确认付款后,即对国外发出付款通知,同时,对进口单位办理结汇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户(本币)
 贷:外币买卖——汇卖价(本币)

借:外币买卖——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有关科目(外币)

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应收并出信用证(外币)

【例1】某分行受某进口公司委托,于2月20日向香港华商公司开出即期信用证一份,金额为HKD35000,购买机械器材,信用证由香港国华商业银行通知,规定支付方式为“单到国内审单付款”。3月10日接到香港国华商业银行寄来全套单据,金额为HKD35000及议付费用HKD300,合计HKD35300,随即通知进口公司。公司于3月13日送来确认承付书,全额承付,银行当即办理付汇与结汇手续。设结汇当天港币汇卖价为HKD100=¥1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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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开立信用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HKD35000
 贷:开出信用证HKD35000

(2)3月13日对外付汇。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某进口公司户¥37686.28
 贷:外币买卖——汇卖价¥37686.28

借:外币买卖——汇卖价HKD35300
 贷: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国华商业银行户HKD35300

借:开出信用证HKD35000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HKD35000

(2)国外审单主动借记付款。采用国外审单借记付款结算方式,是出口商将有关单据交由议付行审核后,如单据相符,议付行即可主动借记开证行在该行所开立的账户,并将单据连同借记报单一并寄送开证行。在会计核算中,该种方式与上一种方式的差别在于:账户使用不同;由于银行先垫款,进口商应负担自国外银行划款日起至其归还银行垫款日止的银行垫款利息。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户(本币)
 贷:外币买卖——汇卖价(本币)

借:外币买卖——汇卖价(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存款或有关科目(外币)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外币)

同时,转销对转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外币)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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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审单电报索汇。国外审单电报索汇结算方式,是由国外议付行审查单证无误后,并不立即借记开证行账户,而是用电报通知开证行,再由开证行用电汇或信汇将款项汇交议付行。该种方法除付款行为表现为授权或主动借记不同,其他与第一种方式完全一致。其会计分录详见第一种方式。

2.远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是为进口单位提供远期付款的便利,由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银行担保,保证出口商提交远期跟单汇票时,在单单、单证一致的情况下,银行给予承兑,并在信用证到期时付款。

远期付款信用证分两个阶段进行,即承兑和到期付款。

(1)承兑。开证行收到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后,将单据连同“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送交进口单位确认到期付款。进口单位确认到期付款后,银行即办理远期汇票的承兑手续,并将已承兑汇票或承兑通知书寄国外议付行。汇票一经承兑,即反映承兑行对国外议付行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也反映承兑行对进口单位拥有的权益,对此,应办理承兑时的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承兑汇票(外币,到期值)
 贷:承兑汇票(外币,到期值)

借:开出信用证(外币,开证金额)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开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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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承兑汇票”是资产类科目,凡进口单位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委托银行对外结算,汇票已经银行承兑,用此科目核算,反映承兑行对进口单位所拥有的权益。

“承兑汇票”是负债类科目,凡收到寄来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远期汇票已经银行承兑,用此科目核算,反映承兑行对国外议付行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以上两个科目互为对转科目。

(2)到期付汇。在远期汇票承兑到期时,开证行即办理对国外付款和对进口单位结汇扣款手续。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承兑汇票(外币,到期值)
 贷:应收承兑汇票(外币,到期值)

其余对外付款对内扣款的手续及分录与即期相同。

【例2】某分行受某进口公司委托,于3月5日向美国美洲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远期信用证USD30000,开证条款规定“承兑后60天付款”。3月15日,经有关方面同意,信用证修改减额USD5000。开证行收到单据经审核相符,送该公司确认到期付款。开证行于4月5日承兑远期汇票,并对议付行寄发“已承兑通知书”,通知到期日全额付款。承兑到期,银行对公司办理结汇,对外付汇。设支付日当天美元汇卖价为USD100=¥829.06。

(1)3月5日开立信用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开出信用证USD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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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开出信用证USD30000

(2)3月15日修改信用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出信用证USD5000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USD5000

(3)4月5日承兑远期信用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承兑汇票USD25000
 贷:承兑汇票USD25000

借:开出信用证USD25000
 贷:应收开出信用证USD25000

(4)6月5日到期付款,办理结汇,对外付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某进口公司户¥207265
 贷:外币买卖——汇卖价¥207265

借:外币买卖——汇卖价USD25000
 贷:存放国外同业——美洲银行户USD25000

借:承兑汇票USD25000
 贷:应收承兑汇票USD25000

3.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信用证结汇(把进口和出口的都解释出来)

对于出口商:
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可以取得资金融通,所以当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不是很了解或不信任时(但是在审核进口商发过来的信用证草稿时,一定要认真审核所有条款,确保所有条款都能做到,做不到的一定要要求进口商修改),或者当出口商想取得当地银行的资金帮助,可以凭借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对于进口商:信用证可以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提供资金融通,所以当进口商对出口商不是很了解或对其信任时,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交货的时间,品质和数量等,或者进口商也想进行资金融通时,亦可借助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向银行接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信用证结汇(把进口和出口的都解释出来)

4. 信用证的性质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作用。(论述题)

信用证的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达成;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人办理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不是对外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造成拒付,进口人还须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业信用保证之外的银行信用保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出口人、进口人、银行等当事人都有好处。
  1.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向指定银行提交清结、齐全、完整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装运之前和装运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向银行融通资金。
  2.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或不交保证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还可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使用,汇票到期再向银行付款。进口人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控制出口人交货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保证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当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汇票和单据之时,银行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又加上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保证金,对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银行可以获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利息和押汇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等。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独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5.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对开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

“对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常见于加工贸易和易货贸易。举例说明如下:

就加工贸易而言,其中的进料加工最为典型:委托方向加工方开具一个购买加工方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信用证,同时加工方向委托方开具一个购买其供应的、用于加工其委托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信用证,这就是“对开信用证”案例。如果用具体数据来叙述的话,是这样的:委托方A 向加工方B 开立一个100万美元的购买委托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信用证,同时或在收到A开出的信用证后,B 向A 开出一个95万美元的购买加工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信用证。

就易货贸易而言,如果双方以现汇方式交易(非记账交易),那么也可以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具体的就是:C公司需要D公司所在国生产的产品M,同时,D公司需要C公司所在国生产的产品N,C公司于D公司达成交易,彼此同时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也属于“对开信用证”的范畴。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对开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

6.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国际贸易有何促进作用?

你不是在做作业吧: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因地域遥远、文化、法律等背景不同,会大大增加双方的不信任度和贸易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分为货物风险、资金风险。而为了降低和规避资金风险,就需要采用一些担保或提升双方信誉的措施:通常情况我们将国际贸易中的信誉分为:商业信誉、银行信誉、国家信誉。由这三个信誉看,国家信誉等级最高,安全系数也最高,但只有政府间的贸易或政府间的贷款才可能用到这种;而通常的国际贸易中,双方总是将商业信誉提升到银行信誉,也就是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这就使很多原来因为商业信誉不够而不能实现的贸易,因提升到银行信誉后得以实现。

7. 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详细使用过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详细使用过程?

8. 信用证是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风险小的一种结算工具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通过银行的信用担保,减少贸易各方所承担的“商业信用风险”。这是指卖方装船后,准备文件去银行索取货款,只要所递交的文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则银行必须支付;而买方在银行通知其付款赎单时,只要支付了货款,就可以取得能提取货物的单据。这样买卖双方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状态,因此信用证对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比较小的。
因此判断应该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