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结汇

2024-05-06 00:07

1. 信用证 结汇

不能。因为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但并没有通过开证行开来信用证修改书,修改不成立。
信用证修改规则是:
⑴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经各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⑵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即受修改书的约束,且不得撤回。
⑶保兑行有权对修改不保兑,保兑行不加保兑不影响该修改的成立。
⑷受益人应对修改书发出接受或拒绝的表态。
⑸受益人对修改内容“沉默不等于接受” 
⑹受益人不能仅接受部分修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教训是:一定要等到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到了,才可以按修改书的要求发货,否则没有修改,开证行只受原证条款约束。

信用证 结汇

2. 信用证结汇的过程

二楼说的很准确
不过我在用通俗的语言给你解释一遍,嘿嘿
信用证结汇过程一般就是以下几步:
1.买方委托开证行开信用证
2.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安排发货,发货后根据信用证要求缮制单证并交到议付行(既你取证的银行),银行审单后转交给买方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汇款给议付行,如果单据有不符合点,可能还会扣费,看信用证条款。
3.银行收到款后通知你去结汇。

3. 信用证结汇的作用是什么?

信用证作用是:出口商(受益人)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安排装运,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从开证行得到收款的保障;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或支付方式。
而信用证的性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特点就是: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不考虑实际货物的情况;
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议付行,还可以有介入其中的保兑行、偿付行等;
信用证的程序是: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将信用证的电文发给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并通过这家银行向受益人通知(移交)信用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经过审核信用证,在没有不可接受条款的情况下,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安排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装运,并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之后,对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议付行自行垫款给受益人,并扣除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与经济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将拒绝付款。

信用证结汇的作用是什么?

4. 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问题

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问题
                   
   一、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出口贸易结算中最主要的、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步骤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备货
   出口企业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之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组织货物的生产和采购,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供出口的货物。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出口合同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检验并出具检验证的,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货物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当然备货、检验工作主要由出口企业业务部门去办理。对于商检费用,一般都用支票支付,财务部门应根据检验局填开的收据和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费用
   贷:银行存款
   催证
   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保存或者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以便财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及时、安全地收汇。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往往会因为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拖延开立信用证。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出口合同的履行情况,一旦发现外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开来信用证,应通知有关部门催促外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必要时可以请我国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审证
   外商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将其寄交给出口企业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银行)。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印鉴(用信函开立的信用证)或密押(电报开立的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对信用证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即银行审证)。银行审证重点放在考察议付、索付方面,包括开证银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等。审核无误后,编打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即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财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结合出口合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企业审证)。企业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性审核
   主要审查信用证中有无歧视我国的条款,或者有无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否则应向开证银行进行交涉,要求其改正。
   (2)开证银行资信审查
   出口企业应当通过银行或有关渠道了解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对于资信不佳的开证银行,出口企业可以采取要求开证银行通过其他大银行保兑,由其他大银行确认偿付,修改信证加列电报索汇条款,修改了信用证加列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等措施,以保证安全收汇。
   (3)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审查
   首先应审查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对标明“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不予接受。其次应注意信用证是否生效。有些信用证中加列有“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时才能生效”或者“详细条款随寄”字样的,出口公司应当加以注意,一般不立即办理托运,等接到外方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再办理托运手续,以避免风险。此外,应对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进行审查。有些信用证虽然注明“不可撤销”字样,但开证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责任,在其中附有各种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款,比如来证中注明“货到付款”字样等等,出口企业应当加以注意,应要求开证银行加以修改,否则不予接受。
   (4)信用证的货币和金额审查
   信用证中使用的货币应为自由可兑换货币,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中规定卖方有权在×%内多装或少装,信用证中也应当有这方面相应的规定。
   (5)对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有关单据的种类、份数、填制方法以及背书转让条件等,应和合同相一致,并符合国际商业惯例和有关国际法律,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商业惯例、国际法律和我国有关法律,或者出口企业本身无法办到的,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6)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对信用证中关于商品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的条款应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有不同之处应仔细研究能否接受,如不能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进行修改。
   (7)对信用证中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等的审查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出口方发运货物的最后期限)必须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收到较晚,以至于无法按期发运,可与进口商协商延期发运。信用证中一般不注明最后交单期,出口企业应于提单签发后21天内交单议付,但最迟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必须合理,应与最迟装运期有一定的间隔,以保证出口企业发运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必须是在国内,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是在国外,一般不予接受,应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因为这样会延误出口企业收汇。
   (8)对信用证中保险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中保险条款应当和合同中的价格条件相一致,明确应由哪一方办理保险。如规定由中方办理保险,那么保险条款中的险别、赔付地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是否能为国内保险公司接受等。
   (9)对信用证中特别条款的审查
   对信用证中规定的特别条款,如指定船舶公司。指定船籍等,应确定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无歧视性,我方能否办到等,如对方要求不合理或者我方无法办到,应要求开证银行予以修改。
   (10)其他有关条款的审查
   对于信用证中的其他有关条款,出口企业也应认真审查,看其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等。
   改证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之后,如发现有影响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安全收汇因而需要修改的地方,可采用电报或电传等通知国外进口商,通过他要求其开证银行进行修改。在接到开证银行发来的修改通过书之前,出口企业一般不宜发货以免发生损失。
   装运、报关、投保
   出口公司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手续。当然,有关发货等手续主要由业务部门经办。作为出纳员,主要是审核业务部门办理发货、报关、投保等于续后取得的各种单据和各项费用的结算。
   (1)装运
   出口公司办理装运一般先填写托运单,经承运人签字后作为运输合同,然后由承运公司签发装货单,出口公司发货装船,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出口公司据以交付费用,换回正式提单和运费收据。
   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种价格条件,如FOB、CIF、CIP等。有的价格条件(如CIP价)规定的价格除了货款收入以外,还包括了应由出口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均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企业出口货物所发生的离境以后的国外运费,包括海运运费、陆海联运运费、空运及邮运运费,都是根据费用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通过办理外汇转账结算予以支付的。财会部门根据银行国内外汇转账结算凭证、银行付款通知、支票存根及费用原始凭证等,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如是外贸企业代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企业
   贷:银行存款
   (2)报关
   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出运前,必须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装货单等。凡是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还需交纳出口关税。
   (3)投保
   凡是按CIF或CIP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办理投保手续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并出具保费收据。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保险收据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出口销售收入(红字)
   贷:银行存款
   制单和审单
   (1)制单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不一致,那么开证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之后,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编制各种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等,以便向银行议付结汇。出口企业财务部门在编制单据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真实、正确
   真实、正确的单据是及时、安全收汇的前提。单据首先必须真实地反映出口企业的履约情况,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来制单,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相符。
   ②完整
   出口企业必须制作各种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供的单据,缺一不可。单据本身应具备的各个项目也应当完整。
   ③及时
   出口企业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编制好后送议付银行,以便银行审核后早日寄出单据,及时收汇。
   传统的`制单方法是打字加复写,打字机色带的那一份为正本,复写纸复写的作为副本,现在一般都用计算机打出,然后加以复印,在正本上加上“正本”字样,然后加盖公司图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单据上的签字应为手签,否则银行不予接受。单据上一般应打出制单日期。单据上有些内容,如金额、件数重量等一般不宜改动,凡是改动的地方应加盖校正章或简签。
   在各种单据中,商业发票的格式在前一章已详细讲解过,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分别由承运人、保险公司和商检机构签发,在此不再赘述。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汇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装箱单和重量单等的编制方法。
   汇票
   汇票属于票据范畴,本不属于商业单据,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因此有时也将汇票作为单据之一。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编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②付款人项目应按照信用证填写,如信用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即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
   ③收款人项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收款人应为受益人自己,即出口企业。
   ④出票条款,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的关系,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以在汇票上注明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号码、开证日期等。
   ⑤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运输单据日期之后,同时在交单期限之内,当然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海关发票
   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格式编制,不得混用,在编打时,应当注意:
   ①凡是与商业发票共有的项目,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
   ②在填制“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时应当慎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因为它是进口国海关用来确定有无倾销行为的重要依据。
   ③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作统计用的,因此发票上的各项内容应填制齐全,如某项目没有发生则填上无。
   ④海关发票按规定应当由签字人手签。
   领事发票
   除了领事发签证发票外,一般的领事发票都有固定的格式,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固定格式编打,其填写要求与海关发票相同。
   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和重量单是用来详细说明每个包装单位中的货物情况,如颜色、式样等。出口企业应按照实际装箱情况如实填写装箱单和重量单。
   (2)审单
   出口企业在编制各种单据后,应当进行审核,以保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符。
   出口企业审单有两种基本方法,即纵审和横审。所谓纵审,就是在审证的基础上,以信用证为中心,将有关单据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书的有关条款严格加以对照,以保证单证严格相符;所谓横审,就是以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和发票相核对,以保证单据之间有关内容严格相符,即单单相符。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才会按单付款;否则银行将会拒绝付款。
   结汇
   出口企业在编制和审核完各种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单据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结汇有三种基本方式,即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所谓收妥结汇是指国内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各种单据后,首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银行(如有偿付银行则将单据寄交偿付银行),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付款或授权偿付银行对国内议付银行付款。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将货款拨人议付银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后,立即将货款结给出口企业。
   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只有在取得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空运运单)并向银行交单后才能确定销售收入实现。企业以编制完各种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汇票和各种单据送交银行。银行按照规定对各种单据进行审核(银行审单),即办理议付,将单据寄交国外开证银行,并向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发出索汇通知书,通知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按规定付款。
   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议付回单、发票等确定销售收入并编制记账凭证。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不论采用何种价格条件,均以出口发票所列的外币总额按照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月1日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销售收入。财务部门应根据发票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出口销售收入
   如是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其他企业出口业务,则应编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应付账款——××企业
   至于企业按照价格条款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与国外运费、保险费一样,应以红字冲销出口销售收入。佣金可以分为明佣、暗佣和累计佣金三种。明佣是指在价格条款中规定,并在发票中注明的佣金,它一般都直接从出口销售收入中扣减。暗佣是指在价格条款和发票上未注明,但在合同中规定支付的佣金,它一般应在收取货款之后单独支付给中间商,同样可用来冲销出口销售收入。累计佣金是指在委托国外客商包销、代销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时期内累计销售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国外客商的佣金,它一般不冲减销售收入,而是作为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除了佣金之外,出口企业一般还应支付其他有关费用,如支付给银行的单据邮递费等,它一般也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
   (2)出口押汇
   所谓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算,是指国内议付银行收到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不等收到国外开证银行付款就先行将货款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押汇是银行向其融通资金的一种方法,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押汇尽快取得货款以加速资金周转。当然,办理出口押汇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议付银行凭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办理押汇,将承担开证银行因自身资金短缺或对单据挑剔而拒绝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只对开证银行资信良好,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严格相符,信用证可由议付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以及开证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外汇短缺、金融危机以及政局动荡、战争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办理押汇,而对于开证银行资信不佳,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信用证限制议付,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及索汇线路迂回曲折等情况的信用证业务银行将拒绝办理出口押汇。出口企业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必须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在其中规定除非国内银行以付款银行或保兑银行身份付款,或者开证银行拒绝付款是议付银行的过失(如单据寄错,申报误发等)造成的,否则一旦开证银行拒付,议付银行有权从出口企业账户中扣回垫付款项并加收利息。因此押汇申请书事实上是出口企业与国内议付银行之间订立的押汇合同。
   出口企业填制完出口押汇申请书后,应按规定在申请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然后将申请书连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一并交给银行。银行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押汇条件的,同意给予押汇按照汇票金额扣除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其中押汇利息按如下办法计息:
   ①计息天数
   如是即期票据,则按各地区的平均收汇天数来计算。如是远期单据若是规定出票日或提单日后定期付款的,则计息天数为议付日到定期日之间的天数;若是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定期的天数即为计息天数。
   ②利率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港币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美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计息,其他货币则按银行设定的固定利率计息。
   银行实际垫付的款项为汇票金额减去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佣金等)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银行押汇金额=票面金额一押汇利息一有关费用
   出口企业收到银行的划款通知,按规定根据划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汇兑损益
   贷:出口销售收入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和国内银行达成协议,根据以往寄单收汇的经验和规律,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即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若于天以后,不管银行是否已经收到开证银行或偿付银行支付的货款,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出口企业。定期结汇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掌握收汇时间,合理地安排资金周转,而且不用像出口押汇那样向银行支付利息;而对银行来说,通过加速寄单收汇,尽快收回货款,用于银行资金融通,取得一定的利益。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有关定期结汇的核算方法与收妥结汇是一样的。  ;

5. 哪位能给我讲讲信用证结汇?

有关信用证的详细信息很多,你可以在"知道"里搜索答案:信用证
我先简要回答:
1、由你们(买方)去银行(经过卖方认可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好证后,所要做就是等待银行的“付款赎单”通知,然后接货。(有必要的话,可以联系卖方,好掌握货物到港的相关信息。
3、不用,货款开证行会给你结清,你到时给开证行钱就可以。
4、是的。但是你方最好提前去码头验货,防止欺诈,因为银行不管货物,只看单证,货物验证无误后,再给银行钱来换取单据。
5、也不全是,这种方式对交易双方比较公平而已,风险不是没有,付款赎单前最好先看货物。

哪位能给我讲讲信用证结汇?

6. 信用证结汇单据不符点的处理方法有几种?

1. 如不符点是可以修改的, 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给议付. 
2. 如不符点原因是无法更改的,可与进口方协商接受不符交单.
3.控制好物权, 不要因为议付时存在不符点而出现钱,货两空的风险.切记全套代表物权的提单必须通过银行议付.

7. 信用证一般是怎样结汇的, 汇票是怎样的一个东西呢?谢谢!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信用证要求出具单据,然后由你方银行将所有单据快递给出证方银行。对方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所收到的单据,如果100%符合则直接将钱打给你方银行,如果有不符点则询问客人是否拒收,如果客人同意接收,则扣除相应的费用,然后将钱汇入你方银行。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若没有强有力中介人担保,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后来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运出口,开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发到银行,银行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能及时收到他们所进口的货物单据,到港口提货。   各国都对票据进行了立法。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http://baike.baidu.com/view/195.htm

信用证一般是怎样结汇的, 汇票是怎样的一个东西呢?谢谢!

8. 信用证结算 有哪些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Exchange Risk),又称外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行交清全部货款。只需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而且保证金所占开证金额的比例较小。因而实际是由银行垫付大部分资金。当信用证到期。开证申请人无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银行垫款。银行的垫款将难以收回。
  2.申请人与受益人勾结进行欺诈。申请人伪造进口合同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开证行将受到损失。
  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口商A的欺诈行为被进口商B发现而受到起诉。B要求法庭向开证行C发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给A。则D将被开证行c拒付。从而蒙受损失。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
  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防范
  1.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
  2.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
  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
  4.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一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
  5.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风险防范
  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银行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据以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所谓审查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实地调查。防止开证申请人以虚假的资信文件对银行进行欺诈。
  另外,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单据做假行为。
  2.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开立信用证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可能遭到的损失。因此。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银行业务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后。抵(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对于不要求进行登记的抵(质)押物。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质)押合同不进行登记。银行可能承担抵(质)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导致抵(质)押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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